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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务职业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2021-12-02 19:18  

 

为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创造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内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涉及车辆是指学校公车、教职员工私家汽车、因公因事来车辆,其他特种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等。

第一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一条 未经学校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其他非正常的交通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挪动或占用交通设备设施等。

第二条 因校内建设施工需要挖掘道路时,须经保卫处批准备案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三条 经批准在校园道路上施工的单位,须在施工开挖处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牌或警戒线,必要时应当指派安全员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施工任务结束应及时修复路面、清理施工垃圾,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四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随意停车、堆放物品或有其他妨碍校园道路安全和畅通的行为。违反本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须由车主或所属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五条 通勤及公务车辆管理

(一)执行公务的特种车辆,如军警、消防、救护、银行解款等车辆,临时经接待部门同意并向保卫处报备后准予通行

(二)学校公务车辆、教职工车辆、外聘教师车辆须报保卫处将车辆牌照登记在识别系统的车辆,识别系统自动识别放行。教职工、长期外聘教师私家车辆录入道闸系统车辆最多为两辆;

(三)三方服务公司单位和个人车辆出入学校,需查阅报备审批名单,核对姓名及车牌号相符准予放行。三方服务公司所属车辆需录入道闸系统的,需经所属责任部门审核,填报申请表报保卫处录入车辆牌照识别系统。

第六条 临时来校车辆管理

学校邀请宾客所乘车辆,以及来校办事车辆,需与学校对接部门联系,经保卫处审批同意,填写入校登记表,凭行车证或驾驶证更换“临时通行证”方可进入校园。

 

第七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内,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遵守校园道路安全管理规定和各类交通标志、标线,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严禁在校园内鸣喇叭,严禁逆向、超速行驶或在非机动车道禁止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上行驶。

驾驶车辆通过十字交岔路口、弯道、减速带,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根据校内限速规定行驶,并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夜间行车须开启夜行灯。

第八条 机动车进入校园后须服从保安人员的指挥、检查和管理。严禁消防通道停车,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学院。严禁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

第九条 货运车辆进入校园,应按指定的路线行驶,装运货物时不得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第十条 无牌、无证车辆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改装车辆、摩托车、燃油助力车,禁止进入校园。校园道路严禁学驾机动车或无证驾车、酒后驾车、飙车、试刹车。

第十一条 驾驶人应爱护学内的设施设备,造成损坏应照价赔偿。

第十二条 每日22:00至次日600期间,车辆不得进入校园。确需进入校园的,须经学校保卫值班人员批准方可进入。

 

     第三章   非机动车及行人管理

第十三条 本校师生员工应模范遵守各项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出入学校大门主动出示相关证件,并积极配合门卫安检,同时遵守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

第十四条 非机动车进出校门应下车推行并主动配合门卫管理。

第十五条 非机动车辆在校园内须自觉靠右行驶,主动避让行人,不准突然急拐。不准相互追逐、曲折行驶或攀附车辆。不准在人行道上骑车。

第十六条 非机动车严禁与机动车辆抢道;严禁在校园内骑车追逐、严禁双手离车把和扶肩或攀扶其它机动车辆行驶;严禁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

第十七条 校园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道路靠右侧路边通行,穿越道路或路口,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严禁边玩手机边穿越道路或路口。

第十八条 共享单车、双人自行车、三人自行车、营运性人力三轮车等不得进入校园。

第十九条 禁止在校内道路上占道进行体育活动,严禁在校内道路上坐卧。

第二十条 校园道路上禁止溜旱冰、滑轮板。

第四章   车辆停放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入校车辆须按规定停放机动车辆,校园人行道、楼宇出入口、车辆与人员集散地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线(牌)的道路和区域,禁止停泊车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公务车停车区域为专用场所,其它车辆不得擅自占用或停放

第二十三条 校内停车场、车库,由保卫处设置标志、划定泊车位,机动车应按指定的停车位或停车场有序停放。车辆停放时,须拉紧手刹、关闭电路、锁好门窗,以确保安全。任何个人及外来车辆不得在校内清洗车辆,校内公务车辆可在规定范围内清洁车辆。

第二十四条 非本校公务车辆,原则上禁止在校园停车过夜。因特殊原因确需在校内停车过夜,须征得保卫处同意(各类值班人员车辆除外)。车辆安全由车主负责,车内不得放置现金及其它贵重物品,遗失概不负责。

第二十五条 相关二级学院或部门举行大型活动的外来单位机动车辆进校,主办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向保卫处备案共同商讨车辆行驶路线和停车地点,需要时保卫处可组织人员协助指挥交通、管理车辆。

第二十六条 非机动车应在规定的车棚或划定的停车线内有序停放。

     第五章   交通事故查处办法

第二十七条 发生在校内的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保卫处协助查处。

第二十八条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告保卫处和拨打110,等候保卫处工作人员及公安民警到达。保卫处工作人员接警后要立刻派人赶赴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并协助公安交通部门及时进行现场保护、现场勘察、照相等调查取证工作,现场有关目击证人有责任和义务协助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事故若有人员受伤,要及时拨打120急救车,在急救车未到达之前,校医务室应派医生赴现场进行前期救治,事故如果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是涉外的交通事故,必须立即通知公安部门进行处理,同时逐级向学校领导报告。

第三十条 校园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违反校内交通安全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交通安全责任到部门、到岗、到人。各部门、二级学院负责本部门教职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第三方人员的车辆和人员由责任部门负责;来访的车辆和人员由接访单位、部门负责。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在校园内超速行驶、违章停车等一切违规行为非机动车在校园内逆行、乱停乱放、载人、违规充电等行为,将计入所在部门及个人安全档案,并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超速、违规停车一经发现,给予提醒;

(二)超速、违章停车两次,给予通报;

(三)超速、违章停车三次,列入黑名单,限制该牌照车辆两周内不得入校;

(四)超过三次的,每增加一次,限制入校时间增加两周;

(五)对于超速、违停等违章行为的计数,教职工以自然年为一周期;

(六)第三方车辆参照教职工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保卫处加强交通安全的年度考核,并向有关部门提交考核结果。

第三十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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