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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务职业学院集体户口管理办法(试行)
2023-01-09 18: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集体户口登记管理,规范集体户口办理程序,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保障师生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天津市公安局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办法(试行)》(津公人口〔2015〕26号)、《天津市高职院校外省市生源毕业生在津落户工作实施办法》(津政办发〔2013〕40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集体户口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天津商务职业学院集体户,是指由学校向单位所在地公安分局申请设立的单位集体户。

第三条 单位集体户包括教职工集体户、学生集体户。教职工集体户仅限本学校正式在编教职工落户;学生集体户仅限本校正式录取的学生落户(不含百万扩招、工委党校、继续教育录取的学生)。

第四条 单位集体户设立户名:天津商务职业学院;户籍性质:集体户;所属派出所为:津南区公安分局同砚路派出所、河西区公安分局土城派出所、河东区公安分局大直沽派出所。

第五条 单位集体户管理部门为保卫处,经向公安分局报备指定专人管理,所有集体户首页及常住人口登记卡由保卫处统一保存管理。

第二章 学生户口迁入

第六条 学生户口迁入原则。本着自愿原则,由本校正式录取学生提出迁入落户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第七条 学生办理《户口迁移证》。本校录取的普通高职学生,凭录取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领取《户口迁移证》;迁移证上的迁往地址应为学校所在地详细地址。

第八条 学生户口迁入材料提交。新生入学报到后,需将户口迁入材料《户口迁移证》原件、录取通知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提交各学院户籍管理员,并如实填写《天津市普通高校学生户籍迁转申报表》。

第九条 学生户口迁入材料审批。各学院户籍管理员,需将以上材料汇总打印盖章后报送保卫处。保卫处负责全校学生户口迁入汇总、核对,并报主管校领导阅批及盖公章。

第十条 网上比对学籍及户籍信息。经学校审批同意的材料,上报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市公安局户籍服务中心进行网上审核比对。

第十一条  打印常住人口登记卡(户口页)。保卫处将网上审核比对通过材料打印、装订、盖章。连同学生提交的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复印件提交属地派出所核对,并打印集体户首页和学生常住人口登记卡。

第十二条 存在以下情况的,需提供相关补充材料。

1.录取通知书遗失。需本人做出书面说明,提交二级学院确认并签署意见,同时需向教务处查阅学生本人录取大表并盖章。依据以上材料由学校开具录取通知书遗失及准许落户证明。

2.户口迁移证遗失。凭本人补办申请、所在学院证明及同砚路派出所开具的未予落户证明,到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补办。

第十三条 其他学生户口迁入。中高职衔接系统培养技能型人才试验项目录取的学生,由所在中职学校负责落户,后两年原则上不再迁转至本校集体户。五年一贯制、中高职衔接三二分段录取的学生转段后,学生可申请在本校落户。

第十四条 学生户口迁入在第一、第二学年内办理,第三学年原则上不再办理户口迁入工作。

第二章 学生户口迁出

第十五条 学生户口迁出分类安排。毕业季集中办理,各学院根据学生意愿,结合就业去向填写《毕业生户口去向表统计表》。日常单独办理,本人因就业、升学、参军、退学、开除、判刑、死亡应及时办理迁出及注销户口手续。

第十六条 学生因毕业及升学户口迁出。需提供身份证、《毕业证》、《报到证》或本科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七条 学生因其他原因迁出或者注销。学生在学期间因退学、参军、开除、判刑、死亡应及时办理迁出及注销户口手续,需提供身份证及对应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 学生毕业后迁往本市。所持《报到证》报到地址应为本市地址,在学校办理迁出手续后,无需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第十九条 学生毕业后迁往外省市,在学校办理迁出手续后,需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1)迁往原户籍地,所持《报到证》报到地址应为原户籍省市地区;

2)迁往异地省市,所持《报到证》报到地址为异地省市地址,同时还需持有当地《准许户口迁入证明》。

第三章 学生户口暂存

第二十条 按照天津市户口管理规定,毕业生户口在学院集体户暂存期限为2年。毕业2年内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的毕业生,应从学校学生集体户迁往用人单位、人才市场或家庭户。

第二十一条 学生户口暂存2年期间内。学校可以向毕业生提供有关户口相关的证明材料(升学考试、就业、考证、结婚、购房、贷款、申领身份证、自主创业等)。

第二十二条 学生户口暂存2年后。在津仍未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的毕业生,应将其户口迁回原籍落户,由学生本人或委托他人办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户口暂存2年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迁的,学校将终止给予毕业生提供户口相关的证明材料,同时将按照公安机关有关规定申请对毕业生户口进行相应处置。

第四章 教职工户口迁入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户口迁入条件。经公开招聘考试或者调入的正式在编教职工,目前本人或夫妻双方在津无购房、无家庭户的,由本人自愿提出书面申请,经人事处确认盖章,可以申请学校集体户落户。

第二十五条 按照天津市人才落户条件。学历型人才、技能型人才、资格型人才落户,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事业单位劳动合同、人设局签发的户口准许迁入本市证明、经人事处盖章的本人落户申请,以上材料的复印件提交保卫处,经审核合格后,报学校领导签批。学校给予办理准许落户证明和集体户首页盖章。

第二十六条 具备以上材料后,本人在天津市公安民生服务平台注册,实名认证后,可以全流程网上办理。准迁手续审核通过的,平台系统以手机短信的形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登录系统选择到付邮寄或窗口自取获取《准予迁入证明》;审核未通过的,系统以手机短信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并注明驳回原因。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办理《户口迁移证》。本人带着《准予迁入证明》、户口本、身份证到原户口登记机关申办《户口迁移证》。

第二十八条 学校集体户口落户。申请人带着以上相关材料,自行到学校属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并打印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

第二十九条 仅限申请人办理落户。申请人不得故意或者欺瞒学校,随迁配偶、子女等到学校集体户落户。

第三十条 新生儿登记。教职工集体户内成员,结婚生育子女的,先选择本市(外)祖父母家庭户落户,(外)祖父母家庭户均不在本市的,夫妻双方均在集体户的,可以申请学校集体户进行新生儿登记落户。

第三十一条 新生儿登记证件。需提供新生儿登记申请、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新生儿父母双方常住人口登记卡、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五章 教职工户口迁出

第三十二条 应当迁出事项。教职工集体户的成员,本人或夫妻双方已经在本市购置或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应及时迁出集体户。

第三十三条 应当迁出事项。本人在本地有直系亲属(指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投靠的,应及时迁出集体户。

第三十四条 必须迁出事项。已经办理退休手续、辞职、工作调动、升学、解除劳动合同等已离开学院的,应及时迁出学校集体户。

第六章 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

第三十五条 借用证件要求。学生凭学院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教职工凭本人的有效证件,办理借用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集体户首页手续。

第三十六条 借用时限要求。借用本人户口页的学生、教职工须在办理事项结束后及时归还保卫处进行存放管理。借用时间超过10天仍不能归还的,需电话联系保卫处申请展期使用;

第三十七条 借出常住人口登记卡丢失。如在使用期间发生丢失,应当及时报告保卫处补办,同时本人应说明情况,并承担因丢失所造成的一切责任。

第七章 委托办理事项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或学生本人,因个人原因不能来校办理户籍相关手续。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在提供本人办理项目必要材料的基础上,需提供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件。

第三十九条 委托书内容应包括。委托人个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学院名称、专业班级、联系电话),被委托人个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委托事项、借阅项目名称、户籍证明的内容、迁出详细地址、委托法律授权、委托期限、委托时间、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均需签字并按手印。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教职工及学生户口迁出,《户口迁移证》有效期为一个月,若二个月后仍未在迁往地办理落户,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第四十一条 根据公安户口登记机关要求,保卫处将定期对集体户口内的人员进行核查、清理,对超期存放进行催迁。

第四十二条 教师和学生办理《天津市居住证》工作,参照属地公安机关或派出所要求执行,自行进行网上申请办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集体户不予办理新生儿登记。

第四十四条 本集体户口管理办法(试行)内容,如与公安机关政策不符,以天津市政府及公安部门最新出台政策为准。

第四十五条 办法由学院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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