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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务职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修订)
2023-10-11 16:5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和学校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令第28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指南》等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内各部门、全体师生员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学校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部门、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校长为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为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学校保卫处负责全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学校各部门党政负责人是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各岗位的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负责。各部门需确定本部门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

  第五条 全体师生员工、第三方服务人员有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校长作为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各部门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研究和推进消防管理工作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领导作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分析研判分管领域消防安全风险并督促指导分管各部门、各岗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八条 学校保卫处为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起草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所有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负责制定应急疏散专项预案,落实疏散演练,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各部门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并指导各部门的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加强消防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监督和指导技术防范人员工作;

  (九)学校各部门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手续的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对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九条 学校各部门和第三方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并落实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经常检查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六)经常检查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相关部门和分管负责人审批,保卫处备案;

  (八)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宿舍管理部门要同学生和管理人员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各负其责;

  (二)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讲座、培训、演练;

  (三)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保证消防设施设备无障碍,不被挪用;

(四)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并做好登记,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五)建立安全检查台帐,制度、材料完整。

  第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出租、出借学校房屋的消防安全由管理部门、房屋实际管理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负责;务工人员在校内居住防火安全工作由用人部门负责。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应当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部门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部门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本部门和所属区域、实训室、办公室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在明显处张贴责任人标签。

  (三)将消防工作与本部门的教学、科研、生产、管理等工作统筹安排,为本部门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所属区域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管理和检查,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并建立检查记录和安全台账;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志愿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对师生员工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消防技能的培训,组织制定符合本部门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十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门(重点部位)包括: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如食堂、车库等;消防安全重大影响的部位,如变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重要物资和影响全局的部位,如发电变配电站、通信网络机房、计算机机房、锅炉房、档案室、重要文献资料保密室等;财产集中存放的部位,如设备实训室、安防监控室、仓库等;人员集中的部位,如体育馆、学生公寓、教学楼、图书馆、报告厅等。

  消防安全重点部门(重点部位)除履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消防档案,设置防火标志、配备专用灭火器材;

  (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对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组织消防演练。

  第十四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生活、学习场所,是学校重点防火部位,入住学生公寓的学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公寓楼内使用明火,如吸烟、艾灸、明火蚊香等;

  (二)严禁在公寓内使用易引发火灾的器具;禁用热得快、电炉、电热杯、电烧壶、电饭煲、电饭锅、电磁炉、微波炉、电褥子、电熨斗、电烫发器等加热电器(管理方专门设置的公共操作间除外);严禁使用液化气炉、卡式瓦斯炉、煤气炉、酒精炉等燃气用具;

  (三)严禁私接乱拉电源、电线、安装电灯,严禁将公共场所电源引入宿舍或将楼内电源引到楼外;

  (四)在接通电源情况下禁止将充电器、电源插座和各类电器放在床铺上或易燃物质上,人员离开宿舍必须切断电源;

  (五)学生公寓禁用床头灯,禁止使用床幔或床围等;

  (六)禁止在公寓楼内为电动自行车等设施充电。

  第十五条 校内举办大型活动消防安全工作要求

(一)学校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对活动的安全及内容负责。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大型活动,主办单位须严格按照《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关于加强学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的规定(试行)》有关规定向保卫处备案。

(二)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并明确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负责人、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十六条 各部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手续。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验收,应当有保卫处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保卫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保卫处备案。

  第十七条 学校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确需进行电焊、气焊、使用喷灯等明火作业时,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落实现场监管人员,在确认施工现场周围没有火灾危险后,到保卫处办理《动火证》,方可动火施工。明火作业结束后,施工人员和监管人员应确保现场遗留的火种熄灭,方可离开。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分工,对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一)消防给水管网、电线线路敷设、涉及土建施工维修的地下、地面消防设备设施由后勤处负责维修和更换,保卫处提供必要的专业支持;

  (二)消控设施、消防器材、标志的检测、维修、更换由保卫处负责,后勤处提供水、电的基础保障;

  (三)校内的避雷设施检测及对检测不合格项目的整改工作由后勤处负责;

  (四)第三方服务单位建筑物内火灾报警、固定灭火、防排烟、灭火器(除学校配备外)等消防设施由使用单位负责,确保所有消防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及时向保卫处报告。未经保卫处同意不得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或损坏各种消防设施、器材。

  第十九条 地下空间不得用作学生宿舍。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公安消防机构安全审查,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条 校内出租、出借房屋的,当事人应签订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出借房屋的责任部门应当加强房屋出租期间的消防监督和管理;承租借单位应当遵守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出租、借部门与承租、借单位、承、借租单位与承、借租人员必须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并报保卫处备案。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购买、储存、使用和处置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要有专人负责,要建卡立帐,有完备的出入库和使用登记手续。

  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必须经消防技术培训,持证上岗,24小时值班。

  第二十三条 发生火灾时,应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火灾事故发生后90分钟内向天津市商务局、天津市教育工作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报告。

火灾扑灭后,事故部门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失火单位应向学校写出失火情况报告。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四条 学校在重大节假日、寒暑假前须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填写检查记录表(附件1),各部门责任区域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附件2)。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等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及完好、有效情况;

  (九)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十)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十一)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十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十三)易燃、易爆及化学试剂等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十四)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门(部位)应当进行每日安全巡查,填写巡查记录表(附件3),并确定巡查的人员、部位、频次。其他区域可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上墙和执行落实情况;

  (二)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四)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五)消防栓是否被遮挡,防火卷帘门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七)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防火巡查人员发现违章情况应当及时进行纠正,并认真填写巡查记录,重大隐患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问题单位需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并有巡查人员的签字。

  第二十六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和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七)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使用、储存等场所的;

  (八)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九)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上级和应急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应及时消除存在的火灾隐患,对不能立即进行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及时向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责任人提出整改方案。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隐患部门应当落实防范责任、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将危险部位立即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二十九条 违章操作,违章用火、用电、用气,火险隐患未整改的或存在重大火险,保卫处可以令其停用、停业整改。

  第三十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以书面材料报保卫处备案。

第五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一条 学校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各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部门、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应对学生进行下列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实训室的学生必须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LED显视屏、海报、条幅、校内报刊等多种形式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部门(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四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食堂管理和操作人员、危险品管理及操作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消防安全重点部门(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或灭火指挥部)、灭火行动组、信息联络组、秩序维护组、疏散引导组、现场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各消防安全重点部门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电器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型号、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七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部门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其他部门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档案  

  第三十八条 学校及其重点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场所)施工、使用(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志愿消防队人员情况;

  (七)重点工种专业人员情况;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记录;

  (二)安全隐患整改台账(附件4);

  (三)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四)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记录;

  (五)消防安全培训、演练记录;

  (六)火灾情况记录;

  (七)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四十一条 非消防安全重点部门应当将本部门的基本概况、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统一保管备查。  

第八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二条 学校消防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充足,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五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九章 奖 惩  

  第四十六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表彰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保卫处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向学校建议给予相应的处理。

  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触犯刑法的,由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天津商务职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废止。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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