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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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务职业学院校园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2021-12-02 19: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强校园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建设平安校园,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教政法〔2019〕11号)、《天津市学校安全条例》(2015年7月24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校学习、工作、生活、经营的机构和个人及其他外来人员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享有整洁卫生和安全舒适校园环境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维护公共秩序、爱护校园容貌与环境、尊重他人劳动成果、自觉服从管理、协助管理人员执行管理职责、劝阻和举报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义务。

第四条学校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分工负责、责任追究的原则。校园管理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各负其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健全各级综治责任体系。

第五条学校成立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和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安全工作,各职能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一)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负责政治安全、治安防范、消防安全、安全生产、道路交通、技防系统维护、保安人员管理、消防维保人员管理等工作;

(二)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基础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环境卫生、食品安全、卫生防疫、园林绿化、商业经营活动、公务车辆管理等工作;

(三)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保密、信访、矛盾纠纷排查、处理等工作;

(四)党委宣传部负责意识形态安全、宣传及舆情管理等工作;

(五)党委学生工作部、团委负责对学生进行遵守校园管理各项规定的宣传教育工作,对违纪行为进行教育和处理、学生集体活动、学生公寓、学生社团组织进行指导和管理等工作;

(六)实训部负责教室、教学实习实训场所设备设施保障等工作;

(七)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负责校园网络意识形态和网络安全工作;

(八)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交流与合作教育学院)负责外籍师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负责弘商苑的维护、管理工作;

(九)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河东校区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执行学校对安全工作的相关要求。

各二级学院及处(部)室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和责任区域内涉及校园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章公共秩序安全

第六条学校实行严格的校园准入制度,所有师生和第三方服务人员,经过检查核实身份,方可进入校园;临时来访人员须由受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备案后方可入校;无关人员禁止进入校园。

第七条严格执行公告、通告发布制度。学校所属各单位、学生社团或经营商家所发布的公告、通知、宣传标语、广告等文件或宣传品,须经党委宣传部审定后,在指定的公告栏内张贴,禁止随意张贴, 违者应负责清除干净,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未经学校批准,校外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校园内张贴、散发、悬挂宣传品、印刷品。学校师生不得受托替外单位或个人在校园违规内张贴或散发宣传品、印刷品。

第八条在校园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需经后勤管理处批准,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备案,在指定地点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校园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第九条严格执行学校作息制度。教职工因工作需要留宿学校的人员,由所在部门报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备案。学生每天晚上应按时返回公寓;超过规定时间需要外出离校者,应经学生公寓值班教师批准后,办理外出登记手续。未办理外出登记手续的,门卫有权拒绝放行。

第十条教学、培训、实训、办公、生活区域内,禁止举办影响师生员工正常工作、学习、休息的各类活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使用高分贝音响设备或进行高噪音施工作业。

第十一条师生员工应爱护校园生态环境,保护绿地和植被,养成文明、健康、低碳、环保的生活方式,节约用水用电,杜绝“长流水、长明灯”现象。禁止踩踏草坪、攀折花木、随地吐痰、乱丢垃圾、抛洒污水污物、损坏环境设施等不文明行为。

第三章校园治安安全

第十二条加强校园治安秩序的管理。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干部坚持24小时值守,平日夜间、节假日、重大活动时期,各类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到岗。如发生重大滋扰校园治安的事件,应立即依照程序逐级报告,并保卫干部及现场安保人员应积极予以制止和处理,视情况由行政值班人员报学校领导后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加强门卫管理。严格执行24小时门卫值班制度,建立外来人员、车辆进出登记制度。未经允许,外来人员及车辆不得进入校园。来访人员进入办公、教学、食堂、宿舍等区域,须有校内人员接待陪同。

第十四条加强学生公寓的安全防范工作。学生和教职工进入学生公寓,必须持有效证件并如实登记。严禁在学生公寓使用违禁电器、违规用电、私藏管制刀具。严禁学生在公寓进行经商活动。

第十五条加强财物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对重点部门和要害部位,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防止因管理不善发生失火、失窃等事故。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团体或个人,需占用校园道路、场地进行各种活动(如学生社团活动、各种宣传、经商等),必须经相应的主管部门审核,并在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报备后方可进行。大型活动须报备至公安等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等危险品进入校园;严禁赌博、酗酒、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和进行带有黄、赌、毒性质的活动。

第四章消防安全

第十八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坚持“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在岗,谁负责”、“全员防控、人人有责”的原则。

第十九条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部门,依据建筑性质、功能、用途,确定学校各建筑设施的防火等级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据此制订防火规定和防火方案,配备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状态,培训、指导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使用。

第二十条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组织师生员工进行防火演练,制订火灾应急预案,加强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备设施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增强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杜绝火灾事故。

第二十二条各教学实训场所、信息中心、体育馆、办公楼、学生公寓、食堂、弘商苑、财务处、变电站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切实落实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性事故的各项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和岗位责任制,保持消防器材和报警装置处于完好状态。

第二十三条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按规定在教室、实训室、图书馆、餐厅、学生公寓、体育馆等人员密集的防火重点场所配齐配足消防器材,设置疏散指示标志,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各教学学院和各部、处室的管理人员,应会使用报警装置和灭火器材。后勤管理处负责各楼宇照明设施的保持完好、停电应急措施的有效。

第二十四条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挤占消防通道,不得圈占埋压、遮挡消防栓,不得损坏、拆卸、挪用和违规使用消防设备设施和消防器材。

第二十五条学校校园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校园及建筑物内焚烧物品、垃圾、杂物及丧葬用品等。室内严禁使用危险电器和大功率电器。室内禁止私拉电线和擅自增加照明设备。

第二十六条学校各部门举办集会、讲座、晚会、运动会等大型活动时,应制定安全预案并向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报备。经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后方可举办。主办部门在活动期间应配备消防人员专门负责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七条学校建筑物的改造、装修、装饰必须经行政许可向安监部门报验按规范施工。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施工单位的防火责任。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有权对施工中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学校在出租房屋与承租人签订租房合同时,应明确其消防安全责任,并签订安全防火协议。禁止在易发生火灾的危险场所使用明火。确因特殊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必须向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申报,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并采取确保安全的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八条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和各相关部门加强对易燃、易爆、放射、剧毒等危险品及压力容器的管理。使用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熟知危险品、压力容器的特性和安全防范、救治措施,严格按操作规程管理。随时记载危险品的领用、消耗情况并严格落实报告制度。危险品和医疗废弃物应分类收集、统一处理,不得随意倾倒丢弃。

第二十九条学校责成专业人员维护消防监控自动报警系统,专人值班持证上岗,对学校的消防安全进行实时监控。建立消防档案,内容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等。

第三十条学校实行消防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引发火灾事故的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不得参加当年各项评奖评优活动。

第五章道路交通与车辆安全

第三十一条学校校园内的道路、路灯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建设、维护;交通标志由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负责设置、管理;广大师生员工应爱护校园道路、路灯和交通标志,不得损坏、拆卸、移动校内道路交通标志和设施。如人为故意损坏、涂染,视情节对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并责成其履行赔偿义务。

第三十二条学校各部门、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对师生员工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的教育。师生员工应注意校内交通安全,横过道路应注意观察来往车辆,禁止在道路上坐卧、聚集、追逐打闹。各类车辆出入校园,应严格按照学校通知和要求从指定校门出入。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校园准入范围:学校公用车辆和教职工私人车辆;来校联系工作、参加培训、会议车辆;搭载伤病师生车辆;在校临时(短期)施工的工程车辆;校内各社会化单位职工车辆及送货车辆;进校执行任务的消防、救护、抢险等特种车辆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进入校园的车辆外来车辆需登记换证才能进出校园。摩托车、出租车和共享单车不得进入校园。全校性大型集会和有重要来宾来访的活动,主办部门应统一发放车证,由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统一指挥校园道路交通和机动车辆的调度、疏导。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进入校园,必须按照道路交通标识、标线的规定行驶,必须主动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环线道路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其他道路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对不按规定超速行驶的行为,将进行通报批评直至禁止入校处理。禁止在校园道路上高速骑行电动车、自行车,违反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第三十五条车辆在校园内应停放于停车场,不得乱停乱放。车辆必须停车入位,不得占用多个车位或停放车位线框外。车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并锁好车门车窗,自行保管贵重物品。电动车、自行车应在指定位置停放,不得进入楼宇。治安巡逻人员有权对违规停放的各种车辆进行检查登记、提醒或扣留。

第三十六条电动车禁止进入楼宇,应通过充电桩充电,严禁在室内充电,严禁私自接拉电线充电。

第三十七条未经学校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在校园道路以上空间悬挂横幅标语,不得占用校园道路举行集会、体育竞赛及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禁止在校园道路上练习驾驶机动车。

第三十八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碍校园道路的通畅。因建设和维修需要开挖道路、占用路面的车辆、机械,须经后勤管理处报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批准备案,并责成施工方在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及安全防范设施。

第六章社团活动与集会安全

第三十九条在校学生应依法成立社团组织,按照程序将成立社团组织的申请报学校团委审批,不得擅自开展活动。各学生社团组织及其发行的刊物,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接受学校团委的管理,不得从事超越核准范围以外或违背其设立宗旨的活动。

第四十条党委学生工作部、团委和各二级学院,组织学生参加实习、实践、公益等集体活动,应以安全、就近为原则,指定带队教师,强化安全教育和管理,排查不安全因素,制订应急预案,严禁租用证件不全、车况不良、未上保险的交通工具,确保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四十一条党委学生工作部、团委及学生社团组织,在校内举行集会等公共活动,单次人数在200人以上的活动,须报学校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审核备案;单次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活动,需提前十天将活动方案及安保措施经学校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审核批准,并报辖区安监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集会活动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进行组织,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宣传或从事宗教、迷信活动。

第四十二条举办大型活动的场所应符合以下安全要求:

(一)场所面积、座位能够满足计划入场人员合理容纳量的要求;

(二)场所建筑物、场内外搭建物及各种设施牢固、安全;

(三)场所出入口不少于两个且通道畅通,发生紧急情况时现场人员能够快速疏散;

(四)场内及周围邻近区域无易燃、易爆品和其他可能损害人身安全的设施、物品;

(五)场内电器线路、电控设施、用电设备及其用电负荷符合安全标准和使用要求;组织夜间活动,应备足照明设施和确定停电应急措施,电源线布线安全、可靠;

(六)消防器材齐全、有效,放置合理;场所周边有与活动规模相应的停车场地。

第四十三条大型活动的主办部门,应根据活动内容、场地、规模和人员构成等情况,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事先发布安全注意事项,严格掌控电源、火源,加强设备、物品管理,防止破坏、丢失、被盗或踩踏事故发生。

第四十四条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负责对活动主办部门制定的大型活动安全保卫措施和方案进行审核、检查和业务指导。对安全保卫措施不力、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活动,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有权提出整改意见或取消活动计划建议。活动中如出现严重混乱、恶性事故等或紧急情况,活动应立即中止。

第四十五条全校性大型活动和有重要来宾出席的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由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统一组织相关部门配合实施。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自觉遵守主办部门和活动场所的有关规定,听从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疏导。

第七章饮食卫生安全

第四十六条后勤管理处需加强饮食卫生管理,规范食品加工流程,执行《食品卫生法》,严防食物中毒、传染病以及投毒破坏行为的发生。食堂设施设备及食品采购、运输、加工、出售、储存等环节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采购食品必须索证,严把食品质量关。严禁从无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处购进食品,不得允许无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校内经营食品,坚决杜绝过期、变质、有害、有毒及污染的食品进入校园。

第四十七条食堂工作人员应经卫生防疫部门批准,实行持证上岗,并进行定期身体检查。不得聘用传染病源携带者或患有传染病的人员从事食品加工经营。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八章健康与卫生安全

第四十八条相关部门应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以及心理疾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四十九条加强对体育课程教学、训练、比赛等体育活动的组织工作以及运动技术要领、准备、整理活动等方面的指导与安全保护,防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学校体育课教学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地理气候条件。

第五十条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对因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参加体育竞赛、军训以及其他剧烈运动的学生,应按规定不安排其进行相关活动;对被发现因心理、精神问题而不能进行正常的学习、生活的学生,应按规定的程序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在保证学生安全的同时,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配合家长对相关学生进行后续的监护、治疗。

第五十一条严格执行学生集体服用药品的有关规定,按卫生健康部门要求做好疾病防治工作。对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及某些重点疾病,组织学生进行群体性预防用药,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经当地卫生健康、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必须坚持学生和家长自愿参加的原则,同时必须有医疗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并密切注视学生有关不良反应及副作用发生。

第九章校内设施安全

第五十二条相关部门加强教学、行政和生活用建筑物的管理和监控,为师生创造良好学习生活环境。学校校舍的设计、建设、使用及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配备应严格按国家有关安全规定进行。凡未经质检和消防安全部门验收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一律不得使用。

第五十三条后勤管理处定期对教学、行政和生活用建筑物勘验检查,发现险情(危房、危楼、危墙、危厕等)应立即报告分管校领导。凡经区(市)以上建设部门鉴定的危房(C级和D 级),应立即停止使用,制定修缮计划和方案报有关部门,尽快修缮、加固或翻新。因校舍改建、扩建、改变用途等引起超载变化或超过设计年限的,应书面上报分管校领导,及时予以处理。应加强对电源、电器、电网及散热器的检查,防止因漏电或电线老化等问题引发事故。

第五十四条体育器械、运动场所、实验设备等教育教学设施应严格按照安全和卫生标准配备,并定期进行检修。

第十章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五十五条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应定期对学生和教职工开展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内容包括:

(一)交通安全教育

(二)消防、用电安全教育

(三)饮食卫生安全教育

(四)防盗、防骗、防抢、防意外伤害教育

(五)安全法制教育

(六)社会实践及日常生活安全教育

(七)体育运动安全教育

第五十六条党委学生工作部、团委及各二级学院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及各类大型活动中。将放假前、开学初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时段,重点向学生介绍防诈骗、水陆交通安全、饮食卫生、校内外活动安全及其他意外事故的自救、自护知识,组织消防逃生演练等。

第五十七条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疾病而发生的他伤、自伤、自残事故。

第五十八条加强对驻校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在协议合同中明确有关安全教育、管理规定、安全责任以及违约责任,日常管理中一旦发现违反规定和协议的行为要严格追究责任。

第五十九条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充分利用学校的宣传教育阵地和设施,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由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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